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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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宗偉


  • 出版社:書泉


  • 出版日:1041025


  • ISBN:9789864510290


  • 語言:中文繁體


  • 裝訂方式:平裝












內容簡介







專利法總給人一種難以親近的感覺,因為一份專利總是會既有法律權利又有專業技術。因此法律人與技術背景人士,總是能輕易地各懂一半,但是要一窺全貌就會有些吃力。而且專利法在審查實務的部分偏重於機關對人民的行政法問題,在公法問題上這是一種思考的模式。但在進入權利主張階段時,人民與人民之間在民商法上與公部門作為裁判者所成立的關係,又會遇到私法上的另一些原則。在公法與私法的雙人舞之間,更多的法律初學者常常一起身就又昏了頭。



本書希望達成的是使初學者不至於感到痛苦困難而必須放棄的目的,從一些基礎的案子佐以立法理由與解釋,嘗試用一些較生活的例子來解釋當你進入專利法這個領域時,可能會發生的事情。以期在有一些基礎觀念以後,在這一趟勇敢的旅程當中,有著是冒險中的刺激快樂,而不是撞牆後的沮喪放棄。











作者簡介





作者介紹



王宗偉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律師高考及格,曾從事專利實務工作十餘年。



譯者介紹











目錄







總則



發明專利

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第 二 節 申請

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第 四 節 專利權

第 五 節 強制授權

第 六 節 納費

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附則











自序/導讀







自序



在我國已經成為一個科技島的年代,如何運用專利鼓勵科技創新,成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生死命脈。本書出版上市之日,適逢在我國律師國考第一次要考包含專利法的智慧財產法。在向來考試領導教學的我國,可以想見有可能將出現一波對智慧財產權法學習的熱情。但是由於智慧財產權的抽象性,往往不像一個具體的法律行為或物品那樣容易被理解。尤其專利只是一張或一疊紙,可以是無體財產權中的代表。不像商標著作權,總是有一個視聽的形象,因此尚稱具體。對沒有相關技術背景的人來說,專利總是難以想像。因此本書希望從專利法的立法理由與專責機關的權威逐條解釋中,一方面改寫得更加白話,刪除對初學者有困難的部分,一面增加具體案例,使得一個剛入門毫無基礎的初學者不致於感覺自己撞牆。如果各位讀者希望對專利法的內容更有多一點深入了解,除了回到閱讀主管機關的立法理由與逐條釋義的文本以外,也應該要閱讀筆者認為經典級的幾本教科書。例如楊智傑的《專利法》(台北:新學林,2014年9月);以及顏吉承的《新專利法與審查實務》(台北:五南,2013年9月),相信他們曾經給筆者在觀念上的幫助,也會成為各位讀者的指路明燈。



本書付梓之日,遇到了一些生命中的急剎車。承蒙法界前輩賜教:「把你的專業結合法律,寫點讓人驚豔的東西吧」。在出版著作的路上希望能在各位讀者的支持下繼續堅持下去,繼續用我的專業結合法律與社會對話。



「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認識至聖者便是聰明。」箴言9:10







王宗偉 謹識











各界推薦/推薦序











內容試閱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專利制度的基礎概念,是申請人將所掌握適宜於工業化大量生產的具有創新性的技術思想、技術手段、創作概念與實施方式公開,以換取國家的在一定權利範圍內保護其專屬專用。這種不斷創新的技術若能繼續發展,會使產業能一直升級與發展,進一步導致人類福祉與經濟規模的擴大,而產生極大的貢獻。例如過去油氣頁岩在地球上的蘊藏雖多,但因為岩層縫隙小而難以開採不合成本。而近年水壓法的技術發展程度已致可以有效開採,導致了本世紀的新能源革命,也改變了國際局勢,足為適例。





因此一個良好的專利制度,對一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技術方案所能起到的作用也不同,可以區分為鼓勵、保護與利用。在創作的初期階段,一個預期可能被通過且有效保護的技術方案,在其發展階段,會被專利制度的提供的保護與各種榮譽或經濟誘因所鼓勵,而使得技術方展充分成形,直致被寫成專利說明書與申請保護的標的。





而此種技術方案在通過專利要件審查取得專利權以後,國家公權力對此種合於專利法規定之創作,給予相當一段期間之排除未經授權他人侵害的專屬權利,其性質為一種無體財產權。防止權利人的心血結晶遭人仿用或侵害,不論是文義或均等侵權均為禁止。藉以保障個人或法人因創作所投資遭受損失,以鼓勵有能力與技術者不斷投入更新技術研發。本法對於專利權之保護迥異於商標與著作權,係僅採民事保護,不採刑事處罰。明定專利權之排他效力包含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如有侵權情事,依本法第96條以下規定,可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如有緩不濟急者,亦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請求暫時狀態處分。





第2條(專利種類)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解說]





本條明定本法所稱專利種類。專利法上的專利,依其內容與種類區分,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至於各該專利之定義,則分別於相關章節加以規定。(一)發明專利:是本法中保障密度最高時間最久的專利種類。依本法第21條發明之定義,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已經被確定之科學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由技術研發的角度看來,發明的產生是因為一個發明人因為想要解決某個問題,使用了某種技術手段,從而產生了某些範圍內的特定功效。例如利用水往低處去流可以做功產生能量的特性,發明了水力發電機。因此本法所指之發明內容必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亦即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若該手段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一個人如果單純發現了電磁波在空中輸送的規律,並不能用以申請專利。但是如果他將此種規律應用於某些器材或方法上,實現了收聽或發送無線廣播的作用,則這些器材或方法上因為含有技術特徵,就具備申請專利的資格。





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標的名稱之用途發明視同方法發明。物之發明包含物質及物品。方法發明包括物的製造方法及無產物的技術方法。至於用途發明包括物的新用途:例如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或應用、使用)。





(二)新型專利:本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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